西季威克似乎相信,利己主义是合法的“伦理学方法”之一,尽管他在“直觉”的基础上认为它是错误的而拒斥它。他通过论证每个人可以一贯地采用利己观点,来支持利己主义的合法性。“我完全承认,当另一个人在自己的幸福与普遍的幸福之间选择而必然产生痛苦时,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,他会宁愿选择自己的幸福。”[1]立场一贯的明智的利己主义者满足绝对律令的要求,至少能满足它的一种形式,“要这样行动,永远使你的意志的规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”。
然而,人们无需任何“直觉”便可明白这不是道德观点,即使普遍采用它而不自相矛盾。首先,(最多)只有在混乱的条件下,在正常的道德秩序崩溃时,我们才允许一个立场一贯的利己主义者在所有场合采用“每个人为他自己”的原则。采用这一原则标志着人们回到了丛林规则,回到了自然状态,在此情况下,“较软的”“更有骑士风度的”道德方式没有市场。[2]
这一观点可以表述得更严格一些。我们可以表明,那些采用一贯利己主义的人不能作道德判断。对一贯的利己主义者来说,道德对话是不可能的。但这根本就是一贯利己主义者的一个归谬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