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《魏书·房亮传》言:其时边州剌史,例得一子出身。荫叙之法可考者,惟此而已。
刘毅病晋武卖官,钱入私门,北齐后主赐佞幸卖官,皆弊政非弊法。
惟宋明帝泰始二年,三月,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,减此各有差。《南史·本纪》。
魏明帝孝昌三年,二月,诏凡能输粟入瀛、定、岐、雍四州者,官斗二百斛赏一阶。入二华州者,五百石赏一阶。不限多少,粟毕授官。《魏书·本纪》。
庄帝班入粟之制:输粟八千石赏散侯,六千石散伯,四千石散子,三千石散男。职人输七百石,赏一大阶,授以实官。白民输五百石,听依第出身,一千石加一大阶。无第者输五百石,听正九品出身,一千石加一大阶。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,授本州统。
若无本州者,授大州都。若不入京仓,入外州郡仓者,三千石畿郡都、统,依资格。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,授本郡维那。其无本郡者,授以外郡。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,京仓三百石者,授县维那。《魏书·食货志》。则皆卖官之法也。
回避之法,此时仍有之。《晋书·华表传》:子廙,妻父卢毓典选,难举姻亲,年三十五不得调。此犹曰人自避嫌,法无明禁也。刘弘之受敕选补荆部守宰也,见下。以襄阳授皮初,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,弘乃表陟姻亲,旧制不得相监,卒以授初,则其制仍存矣。